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
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。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,根据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[2000]9号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学校的仪器设备,是保证完成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,实行“统一所有、归口管理,分级负责,责任到人”的管理体制。
第三条
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,保证教学、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,不断提高投资效益。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、验收、使用、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,加强计划管理、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,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。
第四条
仪器设备的管理,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从本校的实际出发,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,重视开发工作,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、科研仪器,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。
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,学校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,敢于创新,勇于改革,不断总结经验。
第二章 计划管理
第六条
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,要根据发展规划、专业设置、教学和科研等需要,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划。
第七条
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,由科学实验中心提出,经科研处、资产管理部门、财务处及校领导审批同意后,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后方可执行。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,亦应按相应有申购程序报批。
第八条
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,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,按照学校设备申购管理办法,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后,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、效益预测、选型论证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,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。
第九条
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,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。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、数量、金额、分布和使用情况,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,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,提高管理水平,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,做到数字准确,情况真实。
第三章 技术管理
第十条
技术管理的目的,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,不断提高完好率。
第十一条
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,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。要制订操作规程、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,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,做到坚持制度,责任到人。
第十二条
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。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测试,并组织仪器设备验收工作。进口仪器设备,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,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,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,完成索赔工作,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。
第十三条
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,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、计量和定标,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。
第十四条
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,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;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、定期检修和检测,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。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,如确须拆改时,需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十五条
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,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,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,考核合格后,方准使用仪器。
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,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,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、维护、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件资料,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。
第十六条
要重视仪器设备(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)的检修、维护和保养工作。资产管理处有计划的对旧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、维护和保养,使之高效正常发挥作用。
第四章 经济管理
第十七条
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,逐步确定技术状况、完好率,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,进行经济技术分析,采取相应的措施,调动各种积极因素,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。
第十八条
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帐、卡制度,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,做到帐、物、卡相符,帐、帐相符。
第十九条
要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,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,做到合理选用,适时更新;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进行更新替换。
第二十条
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,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要积极对外开展技术服务,并制定合理的收费(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)标准。
第二十一条
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,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,要查明原因、采取措施;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,应追查责任,进行处理。科学实验中心要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,以利调剂使用。
第二十二条
确因技术落后、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,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,可申请报废。报废仪器设备,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执行,经技术鉴定和相关部门审核,由校(院)长批准后,予以报废,并进行财务处理。单价在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,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三条
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、有偿调拨收入,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,并作主动增加“拨入经费”处理,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。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,属于应补偿预算支出的部分和收取的折旧费,作主动增加“拨入经费”处理;其纯收入可纳入“学校基金”。
第二十四条
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,应给予鼓励,对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和浪费的人员,应给予批评教育。
第二十五条
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,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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